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黄朝亮。被执行人王能升。申请执行人黄朝亮与被执行人王能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790元,未结标的额97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2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