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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272号

黄朝亮与王能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朝亮,王能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黄朝亮。被执行人王能升。申请执行人黄朝亮与被执行人王能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790元,未结标的额97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2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