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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2252号

曹宁与曹安闽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曹宁,曹安闽,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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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宁,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欢,男,1982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安闽,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北京阔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宁因与被上诉人曹安闽、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阔达公司)���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

审判长,法官唐旭超、张君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宁的委托代理人曹欢、臧小丽,被上诉人曹安闽的委托代理人王涌、刘晓明、被上诉人阔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东

代理

审判员  唐旭超

代理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