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字893号
原告:付欣,男,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跃丰生态园住宅*号楼*单元***室。
被告:金彪,男,1981年1月24日生,住珲春市沿河西街***号。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
原告付欣与被告金彪、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向峰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关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