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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3167号

(2015)穗南法执字第3167号韶关欧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源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温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韶关欧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源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温永涛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3167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欧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翁源县翁城产业转移园华彩化工涂料城A1路A-19号,组织机构代码57019720-4。

法定代表人:谭翔,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源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兴业街自编4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8822941-9。

法定代表人:温永涛。

被执行人:温永涛,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关于韶关欧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源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温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市源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韶关欧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13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401元、财产保全费3021元。被执行人温永涛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费7475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源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温永涛共同承担。被执行人广州市源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温永涛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韶关欧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源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温永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第三人何伟文是被执行人公司厂房的出租方,代缴50000元执行款以换取对被执行人在厂房内的财产的处分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49350万元并放弃对被执行人厂房内财产的执行权利。何伟文向本院代缴的50000元执行款,其中650元执行费已扣取上缴国库,余下49350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消极执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市源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温永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3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邓志东

审 判 员  郑伟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世杰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