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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613号

刘军杰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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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613号罪犯刘军杰,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洛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宣判后,2012年10月11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军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军杰于1994年3月29日、6月12日、6月14日,伙同他人,分别从安阳车站、宝丰车站、龙门南站扒上1957次、1247次、1975次货物列车,在运行途中,先后3次对押运人员采取持械威胁、搜身、捆绑的方法,抢劫现金,手表、军用短袖上衣、裤子等物品。被告人刘军杰于2011年6月7日自动到洛阳铁路公安处平顶山西站公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1994年伙同他人抢劫押运人员的罪行。罪犯刘军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军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军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韩咏梅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