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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890号

王巍与张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巍,张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890号原告王巍,男,汉族,1977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敬梅。被告张明伟,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