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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502号之一

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容县天雅服饰有限公司、马海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容县天雅服饰有限公司,马海艺,秦妙波,广西容县新新商贸有限公司,何国成,李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502号之一原告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城西路65号。法定代表人彭林,董事长。被告广西容县天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通达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海艺。被告马海艺,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秦妙波,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广西容县新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西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何国成。被告何国成,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广西容县。被告李碧红,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容县天雅服饰有限公司、马海艺、秦妙波、广西容县新新商贸有限公司、何国成、李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并解除被告广西容县天雅服饰有限公司、马海艺分别持有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0万股)、(200万股)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容县天雅服饰有限公司、马海艺、秦妙波、广西容县新新商贸有限公司、何国成、李碧红的诉讼。

二、解除对被告广西容县天雅服饰有限公司所持有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0万股)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马海艺所持有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万股)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李宏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