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956号
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市大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宽,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8元,由原告承担169元;其余169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焦 学 义
人民陪审员 高��波
人民陪审员 来 瑞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