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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956号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冯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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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956号

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市大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宽,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8元,由原告承担169元;其余169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焦 学 义

人民陪审员 高��波

人民陪审员 来 瑞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