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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财保5号

杨某1、罗锐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某1,罗锐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财保5号申请人杨某1,男,199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翁源县。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翁源县。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罗锐诚,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翁源县。现住翁源县,申请人杨某1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由被申请人罗锐诚驾驶肇事粤F×××××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东风日产牌DFL7169VAL1)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杨福鸣所有粤F×××××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丰田牌GTM7160LVCE)一辆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锐诚所有的粤F×××××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东风日产牌DFL7169VAL1)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快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