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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294号之三

任思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思兰,朱永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2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思兰,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永刚,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峄民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朱永刚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朱永刚的鲁D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