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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执字第391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李锦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李锦孟,田丽丽,巩再东,王本祥,陆建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南段74号。组织机构代码:16830007-4。负责人林清松,行长。被执行人李锦孟,男,汉族。被执行人田丽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巩再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本祥,男,汉族。被执行人陆建堂,男,汉族。本院依据(2008)临兰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锦孟、田丽丽、巩再东、王本祥、陆建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本祥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公园地下商城1号楼××室有房产一处(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及王本祥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柴河村0158号1号楼××室有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本祥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公园地下商城1号楼××室房产一套(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本祥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柴河村0158号1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