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申恒训,男。
被执行人:刘加公,男。申请执行人申恒训与被执行人刘加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莒执字第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己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永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