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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1506号

全献冬与何著合、刘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全献冬,何著合,刘木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1506号

原告:全献冬。

委托代理人:赖其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著合。

被告:刘木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献冬与被告何著合、刘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献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全献冬负担。

审判员  蒙明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国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