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1506号
原告:全献冬。
委托代理人:赖其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著合。
被告:刘木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献冬与被告何著合、刘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献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全献冬负担。
审判员 蒙明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国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