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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知初字第1147号

王兴永与慈溪市吉星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王兴永,慈溪市吉星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47号

原告:王兴永,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常晓波,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美涵,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吉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业区直塘村政通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永与被告慈溪市吉星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永以证据方面的原因,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兴永负担。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

审判员  祝 芳

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