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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626号

周宝荣与陈家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宝荣,陈家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626号

原告:周宝荣,男,汉族。被告陈家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荣诉被告陈家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2000元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邝伟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