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626号
原告:周宝荣,男,汉族。被告陈家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荣诉被告陈家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2000元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邝伟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