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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127号

孙玉兰与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玉兰,李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127号

原告:孙玉兰,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李侠,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兰与被告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