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127号
原告:孙玉兰,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李侠,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兰与被告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