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中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桥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宏亮。被执行人林宏亮,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林琛梓,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徐英,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台路商初字第510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林琛梓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蕙兰园2幢901室及地下车位A-037号、A-038号房产〔产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13)第01894、01915、019**号〕,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4执3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19日10时至2016年5月20日10时止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林琛梓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蕙兰园2幢901室及地下车位A-037号、A-03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13)第01894、01915、019**号〕。2016年5月20日,买受人李美婷(身份证号码)以55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琛梓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蕙兰园2幢901室及地下车位A-037号、A-03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撤销抵押权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支行的抵押权。
三、被执行人林琛梓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蕙兰园2幢901室及地下车位A-037号、A-03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美婷(身份证号码)所有。
四、买受人李美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陈 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