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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2142号

任满良、褚娟与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满良,褚娟,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6民初2142号之一原告任满良,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褚娟,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春艳、郭新萍,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学全,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满良、褚娟与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满良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产籍,案外人武敏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别克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满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产籍;

二、冻结案外人武敏名下所有的别克车的车辆户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娣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结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