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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606号

义乌市丰盛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丰盛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5606号

原告:义乌市丰盛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益杯。

委托代理人:何伟民。

被告: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永胜。

原告义乌市丰盛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初至2015年10月份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油墨等印刷耗材。2015年10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截止2015年10月13日,尚欠原告货款429000元。此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丰盛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货款429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8元(已减半),由被告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陈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