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529号原告白春芳,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市。法定代表人李松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芳诉被告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春芳负担。
审判员 杜裕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世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