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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928号

史春兰与刘衍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春兰,刘衍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史春兰,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衍凤,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