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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233号

大庆市让胡路区昕天瑞装饰材料商店诉刘文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昕天瑞装饰材料商店,陈须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昕天瑞装饰材料商店,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板库区B5、6。经营者刘文志,男,1973年10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陈须平,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昕天瑞装饰材料商店诉被告刘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昕天瑞装饰材料商店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昕天瑞装饰材料商店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文志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