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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1606号

王志飞与孙运河、王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飞,孙运河,王青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606号原告王志飞,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美静,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运河,农民。被告王青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飞诉被告孙运河、王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飞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王志飞负担。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晨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