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606号原告王志飞,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美静,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运河,农民。被告王青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飞诉被告孙运河、王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飞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王志飞负担。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晨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