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806号原告王宁平,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吉安市吉安县,。原告张桂香,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吉安市吉安县,。被告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地所址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文山购物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肖苏萍。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平、张桂香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平、张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秋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