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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806号

王宁平、张桂香等与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宁平,张桂香,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806号原告王宁平,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吉安市吉安县,。原告张桂香,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吉安市吉安县,。被告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地所址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文山购物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肖苏萍。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平、张桂香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平、张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秋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