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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80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曾繁刚与被执行人上海震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86056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震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8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繁刚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永华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施 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旭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