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13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住所地:来宾市北二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谢健,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凡宏、莫铸铃(实习),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瑞凤。被告韦玉柳、。被告来宾市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罗仕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被告肖瑞凤、韦玉柳、来宾市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同意被告肖瑞凤、韦玉柳按原合同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撤回对被告肖瑞凤、韦玉柳、来宾市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负担。
审判员 韦立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蒙文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