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610号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丽泽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何晓辉。被告沈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晶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刘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