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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426号

李廷湖与贺州广济医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廷湖,贺州广济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李廷湖。被执行人贺州广济医院,住所地:贺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廷湖与被执行人贺州广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和申请人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贺州广济医院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国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