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李廷湖。被执行人贺州广济医院,住所地:贺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廷湖与被执行人贺州广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和申请人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贺州广济医院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国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