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688号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靖,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被告天津银建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宁乐西里16号。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301、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天津银建的士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担负。
审判员 董巧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