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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执民字第669-2号

梁耀、绍兴中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耀,绍兴中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669-2号申请执行人梁耀,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中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385917-8。法定代表人夏崇金,董事长。梁耀依据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仲字第13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浙绍执民字第669-1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绍兴中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座落于滨海工业区镜海大道与汇商路交叉口,中泰华府6号楼1602室,建筑面积约为117.17平方米的房产,并委托了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并已作出诸正和房(估)字2016第G0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绍兴中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座落于滨海工业区镜海大道与汇商路交叉口,中泰华府6号楼1602室,建筑面积约为117.17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立刚

代理

审判员  毛巨波

代理

审判员  俞金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