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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214号

陈新花、陈冬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新花,陈冬景,李秀月,曾钦福,陈宗强,连建辉,蒋夏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陈新花,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冬景,男,1980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秀月,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系被执行人陈冬景妻子,被执行人曾钦福,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宗强,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连建辉,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民,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蒋夏露,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冬景、李秀月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冬景、李秀月共有的坐落于本市菁城街道溪南路口北侧(大景城)B-11#7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01303497),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委托评估拍卖,以抵偿被执行人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巧红(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