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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3456号

郑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郑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456号

原告:郑某。

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小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