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456号
原告:郑某。
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小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