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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138-1号

徐德才与张砚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德才,张砚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38-1号申请人徐德才,男,1945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砚智,男,1988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砚智驾驶的鲁NGS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