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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2549号

原告李秀清诉被告卞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秀清,卞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549号原告李秀清,女,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弟良,男。被告卞永生,男,1965年10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清诉被告卞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清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秀清负担。

审 判 员  胡雪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尹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