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549号原告李秀清,女,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弟良,男。被告卞永生,男,1965年10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清诉被告卞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清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秀清负担。
审 判 员 胡雪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尹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