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43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文海。委托代理人张永丽,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海与被告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海撤回对被告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马 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加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