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38号
原告:张运喜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姚杏兴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
被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雪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喜与被告姚杏兴、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运喜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嵇 阳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无代
书 记员 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