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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038号

张运喜与姚杏兴、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运喜,姚杏兴,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38号

原告:张运喜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姚杏兴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

被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雪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喜与被告姚杏兴、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运喜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嵇 阳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无代

书 记员 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