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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850号

孙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850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通知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