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850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通知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