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被执行人张立文,男。被执行人由智秀,女。申请人王洪林申请执行张立文、由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立文、由智秀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建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