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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325-2号

王洪林与张立文、由智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林,张立文,由智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被执行人张立文,男。被执行人由智秀,女。申请人王洪林申请执行张立文、由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立文、由智秀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建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