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博民执字第258号李星民与薛建国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的(2011)博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建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星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薛建国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博民执字第2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星民如发现被执行人薛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隆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