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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010号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子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刘子响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010号原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蓝继晓。委托代理人刘子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兵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子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屈子兰

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

人民陪审员  陈森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赖颖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