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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2971号

程丽香与刘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程丽香,刘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2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丽香,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李长军,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玲,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上诉人程丽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上午10时许,程丽香、刘玲在本市宝杨路XXX号XXX区店面内因为争抢客人发生争执,双方产生肢体冲突,不同程度受伤。为治疗本次伤情,程丽香支出门急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79.30元;为治疗伤情,支出一定数额的交通费;为本次诉讼,程丽香支出律师费2,500元。经鉴定,程丽香的本次伤情,伤后可予休息7日,无需设置陪护及补充特殊营养。为此,程丽香支出鉴定费900元。程丽香系上海丽香木门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程丽香与刘玲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程丽香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刘玲赔偿医疗费4,761.6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5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2,5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发生争执时均未能冷静应对,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对于程丽香的损伤,刘玲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程丽香的损伤系双方在扭打过程中形成,双方过错相当,故可以适当减轻刘玲对程丽香的赔偿责任。关于程丽香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1、医疗费,根据单据,其中979.30元确系事故发生后程丽香为治疗损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且与相关病史记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2、交通费,结合程丽香就医情况,酌情支持100元;3、误工费,根据程丽香提供的鉴定意见,结合其职业情况,酌情确定为700元;4、鉴定费900元,凭据予以确认;5、律师费,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为1,000元。上述1-5项费用总计3,679.30元,酌情确定由刘玲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1,839.6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刘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程丽香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和律师费共计1,839.65元。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程丽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事发当天系刘玲先动手打上诉人,上诉人一直没有动手,故刘玲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原审确定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不合理,应当按500元/天计算。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相应改判。

被上诉人刘玲答辩称:事发当天上诉人一直辱骂被上诉人,手指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忍无可忍才推搡了上诉人,当日,被上诉人脸上、身上都受伤,也开具了验伤单,但并未要求上诉人赔偿;虽然鉴定意见明确休息期为7天,但上诉人实际并没有休息,不存在误工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程丽香与刘玲系因争抢客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程丽香与刘玲从言语争执发展为肢体冲突,最终均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在这一过程中,均未能冷静、友善处理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双方当事人各半承担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坚持以刘玲先动手、己方未还手为由要求刘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系片面地看待本案纠纷,未全面、客观分析纠纷的发生、发展,也与其提交的事发当时监控录像反映的情况不一致,故对上诉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误工费,程丽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本案纠纷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原审法院依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误工费并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程丽香要求按照500元/天计算误工费,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程丽香要求改判刘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增加误工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程丽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俊

代理

审判员 周 喆

代理

审判员 熊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艳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