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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更1124号

张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1124号罪犯张领。2007年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减刑一次,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张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1次,单项奖励5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一虹

审判员  王自力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仝伟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