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8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万磊,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凤超,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张喜焰,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喜焰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1424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喜焰银行存款1965元(含执行费50元、利息49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