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恢第2号郭少亭申请执行王晓瑞、王建华债务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偃镇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少亭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晓瑞、王建华长期外出,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2006)偃镇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弼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