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特195号
申请人:应胡斌,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申请人:邵建龙,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人应胡斌、邵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胡斌诉请判令邵建龙支付货款4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立案审查时,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诉前调解建议,并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刘州平律师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邵建龙尚欠应胡斌货款41200元,邵建龙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余款21200元;
二、若邵建龙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应胡斌有权就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