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1524号原告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滩里镇廊大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董德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恒基建材经销处,住所:大同市南郊区兴马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211620006254。经营者黄汉雄。被告黄俊青。本院在受理原告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恒基建材经销处、黄俊青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恒基建材经销处、黄俊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恒基建材经销处、黄俊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国志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