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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814-6号

临清市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清市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14-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清市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彦林,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宛秋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清市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临清市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称,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执行我公司部分到期债权,原查封裁定查封我公司的财产超出执行标的,且贵院未对评估拍卖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终结对我公司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查明,2015年6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临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4日查封了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一宗。并于2015年6月8日发出查封公告。2015年8月20日,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启动对涉案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临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一宗,并发出查封公告,该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启动对涉案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异议人临清市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临清市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廖春雪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乐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