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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陈民初字第368号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陈民初字第368号原告王某某,女,蒙古族,无职业。被告韩某某,男,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庭外与被告韩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以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立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额日很赛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