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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字第807号

吴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关某某,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吴某某诉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150(已减半),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佳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云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