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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执198号

廖之霞与廖月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之霞,廖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廖之霞。被执行人廖月华。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廖月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廖月华的财产在另案处置中,需要等待参与财产分配,本案被执行人廖月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之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廖月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之霞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甘 宇

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嘉莹 来源:百度搜索“”